解读 |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的前世今生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全称为“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简称EB-5。
本着通过国外投资者在美国资本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以刺激本国经济的原因,美国国会于1990年创立了该移民类别。该类别要求投资者创立“全新的”的企业,投资额在为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仅适用于某些高失业率地区和农村地区等“目标就业区”,即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简称TEA),并直接创造至少十个就业机会。

1992年,为了促进特定地区的经济增长,一种被称之为“区域中心计划”(Regional Center)的试点移民项目被加入EB-5移民类别中。由区域中心(公司),即第三方投资公司,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即I-927)和管理,主要负责项目 的进展和就业率,对投资人的资金将收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费。所有区域中心均需在美国移民局备案,但移民局对区域中心运作的成功率并不负责。
美移民局对区域中心的主营业务没有限制,可谓五花八门,大到房地产、能源类项目,小到经营农场圈养牲畜,都可包括其中。同时,原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1992年至今,投资额要求一直稳定在50万美元,并未上涨。

EB-5对申请人的商业背景、年龄、受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没有要求,只需年满21周岁,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取得(商业所得、股票所得、房屋买卖、房屋贷款、亲属赠予均被接受),一人申请,全家均可同时获得绿卡。此时,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美国在1990年的《移民与国籍法案》规定,EB-5类别每年签证配额是1万个,并按国别平均分配,即总配额的7.1%,每个国家大约可以分配710个名额(含家庭成员)。若按一家三口同时申请计算,710个名额约合250个家庭。

由于EB-5申请数量一直都没有满额,而该项目又可以给美国带来极大利益,所以一直没有按国别严格实施7.1%的规定,同时,还会把别国尚未用 完的配额转移至申请数量大于配额数量的国家。移民法规定,若任何一年EB-5签证发放数达到或即将达到1万个限额,则从下一个财年将开始对申请人数最为突 出的国家启动每年7.1%的限额。
根据美国国务院(DOS)签证办公室公布2014财年年度签证报告,2014财年(即: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美国 共发出10692张EB-5投资移民签证,超过规定的每年1万个配额。其中发给中国人9128张,占比高达85%。而同期排在第二位的韩国仅有290多 张。这已经是中国连续第三年占比突破85%。

2000-2007年,获得EB-5签证的中国人人均数量仅为49人;继2008年的人数涨到360人之后,在随后的2009年,中国人获签数字突然跃升至将近2000人。
也是从当年起,中国人成为EB-5投资移民项目中,占比最多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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