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EB-1A的标准

[vc_row][vc_column][vc_column_text]根据美国移民局法规8 CFR 204.5(h) (3),移民局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进行衡量:

  1.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2. 符合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个(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1.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Award):申请人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性奖项,以证明自己的杰出成就。
    2. 受邀请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Invited Membership):申请人拥有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经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3. 媒体的报道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You):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4. 评审鉴定 (Judging or Review):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5. 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Original Contributions):在科学、教育、艺术、体育、商业等领域內,曾经作出过独创性的、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6. 学术文章 (Scholarly Articles):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7. 展览或展示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8. 领导作用/关键作用 (Leading/Critical Role):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9. 高薪 (High Salary):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10. 商业成功 (Commercial Success):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通过自己杰出的才能,为美国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这些材料证明可以包括未来雇主的通信 (Letter from prospective employer) ,预先商定的合同(prearranged commitments),申请人的进入美国后的详细工作计划(detailing plans on how he or she intends to continue his or her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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